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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医疗期要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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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由单位低于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时,一般可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你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给予你经济补偿。
医疗期 职工医疗期的计算 1、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职工工作年限包括: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动的职工,其调动前后连续工作的年限。 4、对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同级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参见:《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办[1997]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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