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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结构具体如下: 1.根据组织架构,一般可以分为直线制、模拟分权制、矩阵制职能制、事业部制等; 2.根据组织架构的管理制度类型,一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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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损失的计划;(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决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11)决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12)修改公司章程。除公司法规定外,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1、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子公司至少5家;2、母公司(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以上;3、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应当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本应当在1亿元以上;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第八条规定,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注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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