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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一)职业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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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批准的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三)职业病报告卡;(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五)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体检结果报告和总结报告,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要列出名单,一并交用人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报告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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