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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如在报纸、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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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制订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关于传销行为的界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关于查处非法传销的部门,《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以上就是国家对传销的一些规定,希望你能明辨是非,不要误入非法传销组织,害人害己。
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那些一经发现很快被制止,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或危害不大的侵权行为。假冒商标罪则必须是实施了假冒商标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所谓情节严重,指假冒产品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假冒者屡教不服的,假冒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假冒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假冒手段恶劣的,假冒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国内国际恶劣影响的,假冒者形成了团伙或集团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多、获利大、手段恶劣、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等情形。 对于这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和检举;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害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商标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假冒商标罪作了专门规定。
首先商标应当用在所属类别的产品或服务中;其次商标使用过程中不能擅自更改或者拆分商标的构成元素;再者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时,需要进行商标许可备案;另外,商标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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