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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传销行为

2022-03-18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制订了《禁止传销条例》,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关于传销行为的界定,《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关于查处非法传销的部门,《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以上就是国家对传销的一些规定,希望你能明辨是非,不要误入非法传销组织,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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