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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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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当事人协商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权人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等。 2、工商投诉、举报 当与商标侵权人就商标侵权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前期收集的商标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向相关工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工商部门处理时,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院诉讼 当商标所有权人经过与商标侵权人协商或通过向工投诉举报仍不能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此时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诉讼解决,并提请诸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登报道歉及消除影响等诉求。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一般商标侵权行为是指那些一经发现很快被制止,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或危害不大的侵权行为。假冒商标罪则必须是实施了假冒商标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所谓情节严重,指假冒产品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假冒者屡教不服的,假冒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假冒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假冒手段恶劣的,假冒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国内国际恶劣影响的,假冒者形成了团伙或集团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多、获利大、手段恶劣、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等情形。对于这种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和检举;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侵权人的损害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商标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假冒商标罪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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