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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可以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自己的受害经历,提出赔偿要求。希望有关部门在调查...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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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消费者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时,该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通知消费者。从实践情况来看,这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重要途径。考虑到消费者涉及的有关行政部门较多,投诉的具体情况也比较复杂,统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处理投诉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较为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处理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宜。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向对有关争议问题有监管权的行政部门投诉,比如,对产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而发生的争议,可向物价部门提出投诉;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争议,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起投诉。有关行政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里所说的处理,包括多种方式,应当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来理解。例如,如果投诉的相关问题比较简单,事实明确,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调查验证,解决投诉的相关问题比较复杂,如果不能立即解决,可以先受理立案的投诉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受理的投诉属于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可以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根据规定通知消费者另行投诉。但无论有关行政部门采取哪种处理方式,在处理后都应当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申诉时,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受诉机关。如:因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而发生的争议,可请求食品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而发生的争议,可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诉;因虚假广告而发生的争议,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涉及商品、服务标准、计量等技术问题的争议,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设分支机构,负有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管理的职责,消费者与经营者间发生的一般性民事争议,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分支机构申诉。经营者所属业务主管部门,亦负有解决本部门经营者与消费者争议的职责。因此,消费者亦可请求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受诉机关一般应为经营者所在地的相应国家机关。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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