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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负担竞业禁止等合同上不作为义务的主体,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并由该公司实施此类行为。二是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
一是负担竞业禁止等合同上不作为义务的主体,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并由该公司实施此类行为。二是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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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负担竞业禁止等合同上不作为义务的主体,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并由该公司实施此类行为。 二是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致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获得满足。 三是股东与公司在合同债权人看来浑然一体,难以区别等。
肠担斑杆职访办诗暴涧此次公司法修改后,引入了一个“法人人格否定”(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变无限)。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金蝉脱壳”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因此,并不是所有股东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要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用自己的私人财产偿还。
以下情形属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1、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 2、资产和事务混同,比如公司和股东的账户没有独立分开; 3、组织机构混同; 4、股东滥用公司形式逃避合同义务。《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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