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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条件之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
一是负担竞业禁止等合同上不作为义务的主体,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并由该公司实施此类行为。二是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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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负担竞业禁止等合同上不作为义务的主体,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并由该公司实施此类行为。 二是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致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获得满足。 三是股东与公司在合同债权人看来浑然一体,难以区别等。
肠担斑杆职访办诗暴涧此次公司法修改后,引入了一个“法人人格否定”(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变无限)。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金蝉脱壳”e、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因此,并不是所有股东只需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只要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用自己的私人财产偿还。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主要有:第一,公司有名无实,徒有躯壳,实质上已经沦为股东个人的工具或化身。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第三,利益公司形式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侵权债务等。规避法律义务是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规避直接违法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的情形非常多,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与公司本身极为不相称的风险,造成侵权债务关系中的股东与公司错位,导致股东仅享有权益,而公司独立承担风险的不公正状况,并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负有债务的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申请设立新公司并把自己的财产转换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或者把本公司的资产无偿转移到新公司,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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