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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其复核报请程序的相关规定一般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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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链接:为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即《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规定,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罪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复核死刑案件一般要进行以下程序: 1、提审被告人。 提审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提审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提审被告人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 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复核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 (6)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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