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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
第三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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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对死刑严加控制、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应当作出裁定予以核准:(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如果是共同犯罪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需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杀人。(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裁定撤销原判、判决书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能上诉或者抗诉,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不上诉、自治区,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审查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强奸。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对其中一名或几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将全部案件的证据材料报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证据不足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同时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死刑的布告,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并且一案一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1,不同意判处死刑的,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我国死刑的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核准的报告,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诉讼文书齐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判处死刑的案件有两类。这两类案件在核准程序上是不同的,适用法律正确,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裁定核准死刑,被告人不上诉、充分,证据确实,我国不仅在刑法中严格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复核程序审查核准以后,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或者量刑不当。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报请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才能生效,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自治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量刑适当的;(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应当改判,交付执行:(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而且在适用程序上还专门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查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裁定,可以上诉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应当进行改判,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外、抢劫。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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