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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修改《海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决定

2021-11-12
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条例》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开发期限。对于已经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经实施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第二,土地置换。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上市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缴纳土地价款。实施项目资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可以替代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使用寿命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第三,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根据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土地用途手续。第四,临时安排使用。如果项目因政府原因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而闲置土地,可以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情况下临时使用闲置土地。第五,协议有偿收回。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的,可以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政府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些规定结合闲置土地的不同前提和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现有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增强了闲置土地处置的科学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相关法规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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