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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还未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与新公司签合同,但是不能对原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原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否则原单位可以依法辞退该劳动...
劳动者还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能与新公司签合同,但不能对原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原公司指出,拒不改正的,否则原公司就可以依法单方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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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述的情况看,仅仅是你朋友工作上疏忽导致被罚款,并无侵占行为。其次,他已自付罚款,公司并无损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即使账已对清,但如行政处罚不撤销,他不适宜向公司主张返还其代缴的罚款,尽管从法律上讲应属于公司缴纳的。第三,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他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如因上述事件被开除,可以向单位主张赔偿。
很好兴为你解答。单位是应当签订的,但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则能够排除: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得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年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下列方法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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