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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在行政法律关...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不可以随时提交,需要在举证期限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超过期限再提交的,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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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而不是原告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在一审庭审结束前,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会败诉。因此,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是原告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但是,原告仍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证据:(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履行职责的案件中,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按照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进行答辩即可: 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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