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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经批准可以...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质询、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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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书面答复。
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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