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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法治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告人不主动依法执行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被胜诉的当事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可是,被申请强制执行人在此被申请执行的财产经济外,再也没有可供强制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济了,这就出现了其他的债权人也需要依法参与该执行分配的问题。在此,本文探讨一下这个方面的问题。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一切事物的产生、存在、变化、运动、发展都是有条件的,没有条件的产生、存在、变化、运动、发展都是不存在的。这就决定了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分配自然也不列外。咱们来探讨一下,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已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物或者经济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合法、稳当、严肃行事的需要,笔者认为,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个条件:应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事实上的实际产生。如果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没有产生债权债务的客观事实,只是凭空想象的债权债务,或者凭空要求的,就无权参与这样的分配。 第二个条件:要求参与执行分配的债权,必须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所谓的债权人如果认为自己与被申请执行人具有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合法、正当、有效的证据,光凭口头表达的所谓事实是不能参与执行分配的。 第三个条件: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已经确定的。也就是说,这种债权债务不仅已经产生,而且与债务人没有争议,是已经债权债务人一致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虽有争议,但是已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法定程序判决或裁决,已经产生了有效的可以依法执行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明确债权债务和债权债务执行金额的法律文书。 债权人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依法申请参与执行分配,让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A.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B.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C.缴纳所欠税款; D.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E.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 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一定的程序规定清理债务。依法破产有利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它包括三部分费用:一为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为管理、变卖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为管理人执行职位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为进行破产程序锁必需而负担的债务。其内容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是指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前拖欠的国家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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