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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之后安置房不允许过户。需要房主持有改住房满五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办理出来正规商品房房产证,才可以自由买卖转让过户,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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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办理房产证应交那些费用和手续: 1、必须提交的证件: A、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B、旧房拆迁作价凭证 C、原房屋所有权证 D、《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约定书》 E、身份证 2、应交纳费用 A、拆迁房与安置房等值部分,只交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3元/平方米,由个人交纳。 B、超值部分,按买卖交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契税:2%,手续费3元/平方米 C、产权登记费,2000年5月1日按80元/套收取。
1、回迁房土地证办理流程中,如果是初始土地登记费,城镇居民住房用地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高不超过30元;土地证书每证20元;变更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参照初始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2、对于回迁房房产交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情况,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进行交易时,只需交纳土地登记费和工本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3、除此之外,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上市交易时,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 4、办理土地证时需要带上房产证去,那么房产证办理就需要缴纳契税: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住宅,需缴纳扩大面积费1%的契税;90平方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住宅,需缴纳扩大面积费1.5%的契税;144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需缴纳扩大面积费3%的契税。 1、土地出让金=(现市场价-购买价)*70%,已购房改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2、交易的时候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前,按出售价格的10%上交,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后的,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对于是否是回迁房的民众来说,应该不难判断,比较难判断的,也就是对于回迁之后,原来的土地相关的证件以及土地使用权,需要知道的内容也就更多,至于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措施以及办理机构,就能够知道了。
一、回迁房税收问题 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具体来说,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应纳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可见,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鉴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回迁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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