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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有房屋严重影响承租人身体健康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有权退房屋。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从中提取一定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租赁房屋的收益,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因此转租后承租人义务应该是加重了,所以法律应该允许承租人从转租中获益。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但是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如果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中约定了不能提前收回的,可以与承租人协商。但是当发生承租人使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行为、租赁物损毁灭失、逾期不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的情形出租人可提前收回房屋。根据2021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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