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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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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损失是由于对方的过错责任(乱建)造成的,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向城管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行政不作为(疏于管理)。一,过错责任: 1,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 3,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4,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二,行政不作为: 1,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2,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3,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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