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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在破产清算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2022-10-06
根据我国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清算中所产生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可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及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以前述规定之文义解释,破产清算程序中,权利人或债权人之权利优先与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见,破产优先债权具备法定性的特征。根据我国破产法第43条、第109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破产法第41条、第42条明确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土地出让金既不属于破产费用,也不属于共益债务,法律上亦不存在关于土地出让金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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