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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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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的优先顺序是:一是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然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各种社保费用补偿金;然后是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以上是关于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
企业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顺序如下:一是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其次,偿还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最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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