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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谁具有优先求偿权

2022-06-30
优先权的顺位,是指破产人或债务人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而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前一顺位对特定财产实施分配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后一顺位的债务才可能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比如《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按《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排列,破产时应清偿的债务一共分八个顺位,而前一个顺位相对于后一个顺位而言,就具有优先受偿权,比如职工工资债权比之税款而言,具有优先受偿权;而税收债权比之货款债权,也具有优先受偿权。只有第八顺序债权,比之其他任何债权,都不具有优先受偿权。这八个顺位依次是: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 (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 (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6)其他职工债权; (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用; (8)其他债权。 一般而言,破产时所谓的优先求偿权,主要指的是以上前六种情况,下面着重讲一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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