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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具体如下: 1、公司已经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法人登记,成为合法的法人,取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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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①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过于注重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它可能为股东特别是控制公司的股东谋取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从而成为侵权责任的工具和手段。 对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l.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独立法人人格。 2.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或称为“直索理论”,意思是指为阻止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行为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这是对公司独立责任原则的补充和修正。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徒具公司外壳的公司。其构成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你的来信可见,甲公司在借款前即已经停止经营,借款后甚至连工商年检都不参加,其行为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因此你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东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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