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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
一、你与承租方签订有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根据你的陈述,承租方擅自违约终止合同,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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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租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租人因承租人原因无法使用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损坏、损失、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①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②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义务。③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移转。④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均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无需经对方同意即可生效,但须向对方作出)。⑤行使形成权可采用明示、推定、单纯沉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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