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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在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出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出借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无偿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因此,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 在无偿借款合同中,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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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权利 ①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②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③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④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2.借款合同对贷款人的义务 ①按期、足额提供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②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如果你想解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包括的疑惑,请你继续看一下的内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履行合同不能, 比如说自然灾害,吧把原本交付的货物损毁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消息,从到达对方,对方知道时候合同即可终止,不考虑对方的同意与否。 2、约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3、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张权利的合同对权利人来讲丧失胜诉权。 4、伙同其他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也谈及不到什么权利和义务。 5、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6、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7、订立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和损害公序良俗的合同的,合同无效;(比如签订买卖人口的合同是非法和非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就是委托人的权利。居间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再次,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二、居间人的权利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居间人的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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