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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原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被告:,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被告:,女,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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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50年月日生,住省市县街道房,身份证号:440。电话:135。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省市县街道路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省县人民法院(2013)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省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一式份,每份页补充证据一式份,每份页。上诉人:20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原告: XXX,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手机:被告: XXX,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手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元;2、从XXX年X月XX日(应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首先是自己约定利率,如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以四倍起诉)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XXX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XXX因XXX为由,分X次向原告XXX借款总共人民币XXX元,第一次于XXX年X月X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元,(如不止一次,继续列);被告X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
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例如,借贷人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对此,有人认为只要到期不还所借款,就可认定为贷款诈骗,以贷款诈骗罪论处。还有人认为,只要借款人到时候承认欠账,就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应以民事借贷纠纷处理。应当承认,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够还款付息,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因此,罪与非罪的区分,应该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 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第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第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第四,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因为贷款诈骗犯罪与一般借贷民事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又必然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能够说明某种主观心理状态的行为越多、越全面,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才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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