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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原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被告:,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被告:,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系被告之妻。联系方式。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元及违约金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来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元,期限个月;年月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元,原告均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与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2017年月日
下面的就是您需要的借款的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住xx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男,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住xx市。 原审被告:赵某,女,生于xx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xx市。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历城民商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首先,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借款合同的性质。其次,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款协议书》是否已实际履行。最后,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的过错。xxxxxxxxxx,有失公平。 二、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第1页载明,“被告赵某、被告李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认为崔某是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属程序错误。原审被告赵某未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赵某也未给崔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崔某不是赵某的代理人,崔某只是上诉人一人的代理人。因此,一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该程序错误使一审法院混淆了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的答辩意见,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应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某 xxx年x月x日
原告:×××市×××区×××大道法定代表人:×××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家住××省×××县×××镇×××村请求事项: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20021元;2依法判决被告从2008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08年10月30日)计人民币249.26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加工、产销:肉类制品的企业。××年××月××日,原告聘任被告为原告的业务员,负责×××地区的产品销售。当时,约定了被告负责区域的货物的交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为:货物由被告直接从原告的仓库提取,由被告将货物交给客户,并由被告负责和客户结算货款。被告则根据实际的提货量直接与原告结算货款。一般都是在被告提货后10天内,被告与原告结算货款。开始,被告均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是,2008年6月22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9109元。2008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提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0912元。两次共计货物价值人民币20021元。被告均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领取货物用于销售,理应将货款及时偿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故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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