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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目前业界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大胆根据现有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模式下一个定义。所谓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1、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相应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诉前财产保全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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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的主要特点: 1、保险标的无形: 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采取“索赔发生制”: 即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独立处理理赔: 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 4、与“公众责任险”的差异: 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除人民法院之外,其他部门没有权利作出财产保全决定,所以,撤销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自然也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或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的,都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如下:1。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发生纠纷的双方,以及对相应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诉前财产保全不同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一方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仅可以由一方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装修诉讼中,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和房屋通常是一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二、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不同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由于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相应的损失,案件尚未受理,很难判断是非。一旦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正确,相应的损失必须由申请人承担,因此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而且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能不需要担保。当然,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仍然需要担保。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严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实施。5、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是,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然,申请人在15日内起诉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措施也应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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