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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特点?

2021-11-14
诉前财产保全的特点如下:1。诉前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发生纠纷的双方,以及对相应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诉前财产保全不同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一方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仅可以由一方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装修诉讼中,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和房屋通常是一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对象。二、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是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这不同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由于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这是因为诉前财产保全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相应的损失,案件尚未受理,很难判断是非。一旦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正确,相应的损失必须由申请人承担,因此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而且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能不需要担保。当然,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仍然需要担保。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严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裁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实施。5、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是,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然,申请人在15日内起诉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措施也应该解除。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且如果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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