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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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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避免员工离职后后继问题找不到责任人。公司不差员工半个月的工资,但是很多企业的员工在办理离职后,对工作的态度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防止交接或是日后工作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公司会选择压员工半月的工资做保障 第二、防止员工说辞职就辞职。如今职场员工都很有个性,不管三七二十一,一言不合就走人,工作责任交接之类的,一下子都甩到了脑后,公司扣压员工半个月工资,很多员工在辞职时公考虑一下自己辛苦付出后还没拿到手的钱,多少都会收敛点 第三、有人说:5-10号发工资的一流企业,10-20之间发工资的二流企业,20-30号发工资的三流企业,30号以后甚至下下个月的都是不入流企业。不做一流企业,挂个二流企业的美名,也不错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退休,用人单位也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没有直接提交退休信就离开了。这时,劳动者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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