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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科学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方式。[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国有资本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了多种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改革尝试。曾经使用过的国有企业经营方式主要有兼并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股份经营、集团经营、合资合作经营等,但是这些经营方式所建立的基础都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因而可称为国有企业经营或国有资产经营。从资本经营角度探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原有经营方式改革中存在的局限性,使国有资本经营方式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国有资本经营方式选择中,要根据不同主体所拥有的国有资本的状况,科学合理选择适当的经营方式。 2.合理进行国有资本重组和并购。 通过对国有资本的重组和并购工作,提高国有资本经营过程中的规模效应,发挥国有资本整体规模,使中小型国有企业早日走出困境。进行国有资本重组与并购,要真正从国有资本经营自身的要求出发,避免我国历史上进行国有企业兼并经营机制改革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拉郎配”现象。 3.优化国有资本整体结构。 国有资本经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在进行资本经营机制改革及国有资本重组等工作过程中,调整我国国有资本在时间、空间上的布局与结构。调整我国国有资本整体结构主要包括资本的产业结构、地区结构、技术分布以及技术进步结构等等。通过国有资本整体结构的优化,无疑将大幅度提高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益,使我国规模庞大的国有资本发挥出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严格来说国有控股企业不是国企。 1、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2、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
《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根据相关规定向破产企业职工发放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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