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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是不管是中断时效,还是延长,都必须是已经出现了民事法律规范之中的既定情形。根据规定,时效在中断之后,若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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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以下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与诉讼时效中断相同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和破产债权;(4)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额外的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要求抵销;(9)其他与诉讼时效中断相同的事项。
公告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除非法律上有特别的声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告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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