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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华老字号的规定有继承独特的产品、技能或服务;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
申请对象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1、同时申请条件如下: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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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振兴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振兴委员会审核备案。 2、“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振兴委员会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振兴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中华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有关“中华老字号”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根据商务部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规定,中华老字号(ChinaTime-honored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1、申请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2、申请条件(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3、认定机构(1)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2)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3)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4、申请认定程序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1)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2)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3)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4)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5)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6)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7)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8)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9)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中华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中华老字号”2色标识。“中华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及与商标的组合使用方式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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