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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振兴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振兴委员会审核备案。 2、“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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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商务部统一制作“中华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统一编号。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牌匾如需复制使用,可经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注明用途、数量和使用范围。经批准后按指定样式和工艺进行制作,并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监督使
申请对象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1、同时申请条件如下: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对中华老字号认定程序作出了以下规定(1),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步评估提交的申请,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请部门按规定格式提交相关资料,报告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三)调查鉴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调查鉴定申报机构提交的资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振兴委员会。(四)认定审查: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分析资料,必要时现场调查相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制作认定报告书。(5)公示:相关媒体公示计划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都可以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六)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异议的,由振兴委员会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七)审查: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审查,审查结果在收到审查申请后30天内提出。(八)注册存档:相关认证过程的所有资料都由振兴委员会存档,负责管理。(九)发行证明书: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发行牌匾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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