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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中华老字号”的企业除提交《“中华老字号”申报书》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确认)...
一、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二、申请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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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中华老字号”应具备的条件: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7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如果申请人仅仅只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在申请中华老字号商标时一般需要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 根据《中国老字号商标认定规范》第四条,认定条件如下: 拥有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品牌成立于1956年(含)之前。 3、继承独特的产品、技能或服务。 4、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具有历史文化价值。 6、信誉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可和好评。 7、国内资本和港澳台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根据商务部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规定,中华老字号(ChinaTime-honored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一、申请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二、申请条件(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三、认定机构(一)由商务部牵头设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振兴委员会),全面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二)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负责振兴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中华老字号”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三)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四、申请认定程序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三)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四)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五)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六)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七)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九)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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