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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二、申请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
老字号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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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对中华老字号认定程序作出了以下规定(1),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二)资料提交: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步评估提交的申请,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请部门按规定格式提交相关资料,报告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三)调查鉴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调查鉴定申报机构提交的资料,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振兴委员会。(四)认定审查: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分析资料,必要时现场调查相关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制作认定报告书。(5)公示:相关媒体公示计划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都可以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六)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异议的,由振兴委员会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七)审查: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审查,审查结果在收到审查申请后30天内提出。(八)注册存档:相关认证过程的所有资料都由振兴委员会存档,负责管理。(九)发行证明书: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发行牌匾和证明书。
一、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二、申请条件 (一)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7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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