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
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情况是,申报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拘留,提取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检查、拘留、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事件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确实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市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结束,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尚未确定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 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但您所说的情况中,并没有体现之中的任何一条,可见该执行过程中有明显的违规操作,但之中的暗箱内幕则不是法律条文可以解释了。
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上述五项规定不可能将实际执行工作中发生的所有情形概括无遗,因此,法律作出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形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的,可以终结执行。这是对终结执行作出的弹性规定。根据本项的规定,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修改后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16人已浏览
545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1,1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