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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号码:),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公司工作。本人现应聘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位。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告知本人提供原单位的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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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的。
原我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xxxxx,于x年月日,因工受伤,工伤认定书号为XXXX,现按照国家标准赔偿X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元。双方签字结算后,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再就本次工伤问题进行任何形式赔偿。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大概这样吧,你再完善完善
劳动争议只能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处理,劳动者可以去用人单位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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