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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了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具体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收范围: 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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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收范围: 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地产。2、国家财政部门分配的公共机构使用的财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财产。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财产纳税人确实难以纳税的,可以由市税务局确定,并定期减免或免征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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