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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简...
1、办理条件 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无建筑物、构筑物或有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房屋登记的非工业用地的他项权证拥有者。 2、办理材料 抵押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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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申请书》; 2、《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4、抵押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5、属委托代办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需注销部分地块红线图(原件3份)。注:全部注销提供1-4项;部分地块注销提供1-5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为您作进一步解答。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须知: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三、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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