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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和维修服务。 2、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1.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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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地增值税的标准是按照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额后的增值额征收。增值额×适用税率=(收入-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增值金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不需要征收。
1、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1]),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2、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转让房地产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工业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在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人,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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