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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021-11-27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的转让。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的使用。3、对房地产转让征税。

相关法规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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