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讯逼供是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供的行为。肉刑是指故意直接破坏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身体痛苦的方法,如殴打、捆绑、电...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犯有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残、死亡的,按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一)、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二)、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三)、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四)、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刑警强迫罪行是指司法人员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强迫供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造成障碍.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重罚。其次,根据刑警强制供罪的概念,具体分析该罪的构成要素是什么:1、客观地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态肉刑,强制供词的行为。2、主体是司法人员,有调查、检察、审判、监督责任的人员。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与司法人员合作强迫刑事供述的,用刑事供述罪的共犯论处。3、主观上只有故意,有强制供词的目的。关于行为者是否得到供词,嫌疑犯.被告人的供词是否符合事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对嫌疑犯.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不是为了强制供词,而是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二、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被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其两者主体、主观罪过相同,采用的手段也相似,在客观方面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主要区别有:(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证人。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采取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即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3)行为方式的时空条件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暴力取证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4)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而暴力取证罪的目的则在于逼取证人的证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1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