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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逼供罪的特征: (1)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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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从抽象的语义层面分析,这样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是明确的。
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司法人员;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有强迫口供的目的; 3、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迫使口供。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下面我们根据刑讯逼供罪这一概念,具体分析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2、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口供,、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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