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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
客运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第一,客运合同的主体存在双方当事人。 即旅客与承运人,他们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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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一般情况下,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或者旅客取得客票时起,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客运合同就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013年8月,张某购买车票,乘坐某运输公司名下的中巴车。途中,中巴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两车驾驶员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评定为10级伤残,于2015年3月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诉诸法院,要求赔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经查,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造成残疾的,可赔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具体标准授权省级立法机关制定。200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具体赔偿标准。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法》作出修正,取消了原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赔偿项目,只保留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项目,而《实施办法》仍未作出修正。 本案焦点在于是否支持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赔偿项目。第一种观点:因为《消法》作为上位法已作修正,《实施办法》作为下位法的冲突规定自然作废,且起诉时修正后的《消法》已实施,应适用新《消法》,故不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虽然《消法》已修正,《实施办法》作为下位法的冲突规定亦应作废,但本起事故发生在新《消法》修正前,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也就是原《消法》的规定,故应当予以支持。 而法院采纳第二种观点: 认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判决支持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请求。
合同实际成立是指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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