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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这个是包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不能够扣除掉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实发工资作为基数计算。 按照《关于...
1、经济补偿金包括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平时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但是不包括公司缴费部分。 2、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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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包括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平时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但是不包括公司缴费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照实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车贴饭贴房帖等各种补贴、加班费、提成,而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都是从这些工资总额中扣掉的,当然应当计算到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中去。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员工辞职的经济补偿不包含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须把未交的社保补上。 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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