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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风景湖泊及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l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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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经费。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六)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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