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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022-09-1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l0元至l00元的罚款:(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二)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三)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涂抹刻写的;(四)在绿地上刨草皮、开荒种地、取土采石、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砌炉灶、砌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器材的;(五)损坏雕塑、灯具、护栏、果壳箱、坐椅等园林设施的;(六)其他损坏公园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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