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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一...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第十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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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经费。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六)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公园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小区绿化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单位;(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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