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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为: 1、诉讼的范围不同: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私益诉讼是当...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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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才可以由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起因则是因为股东个人性权利受到侵犯。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外,还可以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体。 4、诉讼归属不同。 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倘若股东败诉,则不仅由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或者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是法律规定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区别在于:一是诉讼目的不完全相同,公益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私益诉讼一般为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直接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二是保护的利益特点不同,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宏观性,私益诉讼保护的主要是个体利益,具有具体性、微观性;三是对当事人要求不同,公益诉讼原告不要求一定与纠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私益诉讼原告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四是公益诉讼纠纷所涉及的损害往往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比如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私益诉讼主要涉及普通个体之间利益损害,损害范围一般容易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是法律规定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区别在于:一是诉讼目的不完全相同,公益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私益诉讼一般为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直接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二是保护的利益特点不同,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宏观性,私益诉讼保护的主要是个体利益,具有具体性、微观性;三是对当事人要求不同,公益诉讼原告不要求一定与纠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私益诉讼原告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四是公益诉讼纠纷所涉及的损害往往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比如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私益诉讼主要涉及普通个体之间利益损害,损害范围一般容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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