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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双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均可按规定报销。凡门诊医疗费均不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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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比例为 25%。 2、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比例为 40%。 3、县级医院门诊报销比例为 30%。 4、县外门诊(特定慢性病门诊除外)和有价疫苗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比例 1、乡镇卫生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 40%, 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55%。 2、县级医院住院0-300元报销比例为 30%, 3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40%。 3、县外医院住院0-20000元报销比例为 20%, 2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 35%。 4、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按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报销金额低于 200元的,补偿 200元。未参加妇幼保健保偿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不报销。 5、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含Ⅱ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支气管炎、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等 11种特定慢性病人在村级直接报销点就诊的按村级门诊报销比例报销,在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县外就诊需转诊)的,凭《就诊证》按不同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6、年度个人补偿总金额封顶线为 6万元。 (三)参合农民报销范围为目录内的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化验费、规定的护理费和床位费;当然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可以去第三方保险平台进行咨询。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范围包括: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及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矫形、整容、镶牙、假肢、器官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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